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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0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工商企业、
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1]38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收费的函》(津工商办字(2001)第4号)收悉。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指导其合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卡一期工程立项问题的函》(计机轻(1998)618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监督卡请示的批复》(津信息化办字(1999)002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卡(IC卡)系统总体设计方案的要求,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建立工商行政管理IC卡应用系统,在发放IC卡时,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向申领使用IC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固定门点的)收取技术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该项收费暂按经营性收费对待。在施行中要严格遵循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推广使用。
  二、IC卡技术服务费(含IC卡工本费)标准暂核定为:工商企业卡每卡200元、个体工商户卡每卡15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后,不再收取年检费、入网费和信息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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