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有现代农业开拓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特色,因地制宜,突出主业。
(三)结合农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重点发展源头农业、创汇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广泛运用科技新手段,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外向化进程,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创新组织体制。
(五)把“吸收与创新、形态与功能、形象与效益、集聚与辐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具有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现代化都市型农业。
五、农业园区的建设实行市、区县两级投入,市财力投入后,各区(县)和市农工商(集团)公司、上海实业(集团)公司等要按照1∶1.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用于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农业园区要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六、对现有支持农业的各类资金和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应优先向农业园区倾斜。
七、农业园区内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改种多年生的经济作物项目,暂按原农业税负担水平征收农林特产税。
八、农业园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根据用户性质、用量等特点,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合理优惠的价格标准。
九、对农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农业园区规划,适当调整园区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可在本农业园区内或本区(县)内进行补充。
十、对农业园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由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农业园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进行劳动力安置、征地补偿等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在符合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农业园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办企业等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十二、在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