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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执收执罚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少量票据备用外,其余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票据购领证”,和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财物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票据的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票据的使用情况,收费项目,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已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七条 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执收执罚单位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制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部门(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费、基金、罚款项目的票据,由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财政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以红书填写财政票据和拆本使用财政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地级市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查验核销。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在票据核销表签章后予以注销,票据存根封存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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