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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必须由省、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具有保密定点印制单位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制(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印刷企业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加盖省、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财政部门票据监(印)制章。票据监(印)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确定。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印)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期限,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并发给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及保管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在印制、运输、及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印)制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票据印刷企业,应取消其印制财政票据的资格,并收回发给的准印资格证书。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执罚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或按规定进行处罚,一律按本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凡不按本办法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驻广东省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一律使用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管理的财政票据。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除省财政厅有专门规定外,一律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管理的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执收执罚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书,办理注册登记。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和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和财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所注册的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注册登记或注销。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领证”。执收执罚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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