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按省统一制定的票据格式印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承办银行发放,有关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和罚没财物票据等。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
第六条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第七条 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至五联,有特殊需要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增加联次。
第八条 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分级管理。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发。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向所属地级市和顺德市财政部门领购并负责管理。
第十条 通用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厅制定。专用票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票据和委托银行代收开具的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