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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1]1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对1991年4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已制定的财政票据种类和格式在没有作出更改前,继续使用。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按规定处罚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据。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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