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应当用全称。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4、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同行右侧适当位置。“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机关之上。
  3、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
  4、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5、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6、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