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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关于公文格式。我厅公文用纸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公文格式按《实施细则》和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上报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上报公文中的请示性公文还应当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原则上,我厅请示性公文的联系人为主办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文格式谁打印谁负责,厅办公室统一把关,不符合发文标准的,退回重印。
  五、关于公文编号。我厅公文编号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公文编号为冀劳社、冀劳社办、冀劳社办字和冀劳社传。冀劳社适用于内容重要、 涉及全局的公文;冀劳社办为单项工作安排、具体政策变化和一般性请示报告等;冀劳社办字为不具备政策性和工作安排性质的具体事项;冀劳社传主要用于安排紧急事项(具体发送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内行文一般用便函形式,加盖公章,不编号。公文经厅领导审定后,由厅办公室复核,再予编号。
  六、《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1日起在我厅统一实施,请各处室、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本通知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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