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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重新修订《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重新修订
《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价房字[2001]第16号 2001年2月16日)


各旗、县、区物价、房管局:
  随着城镇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已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业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及《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和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向社会公布指导价格。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资质等级及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业主委员会审核,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持有关文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发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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