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
林木种苗、草籽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农[2001]26号 2001年2月19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我局与林业厅、农牧厅共同制定的《甘肃省林木种苗、草籽价格管理办法》已下达各地执行。当前,正值植树造林季节,为了促使该办法的贯彻执行,真正达到应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经研究,就有关贯彻落实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贯彻执行《甘肃省林木种苗、草籽价格管理办法》,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该办法第三、第四条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主动与林业和农牧部门协商,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制定后物价部门要向省局备案。
二、从三月份开始五月底结束,各级物价检查所要会同当地林业和农牧部门,对林木种苗、草籽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据《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专项检查报告,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