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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十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十五”规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业经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协商、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近期省政府拟向社会公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区计划纲要、专项规划、行业规划有关报批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区计划纲要(均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由同级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原则上经省政府主管省长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附专项规划目录);行业规划,原则上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由省计委会同有关委、办、厅、局批转下发(附行业规划目录)。
  二、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要与全省“十五”计划纲要、规划与规划之间搞好衔接,并抓紧修改、送审和定稿。3月末前完成报批工作。
  各市、州于2月末将本地区“十五”计划纲要,各部门于3月末将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一式3份及软盘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不在专项、行业规划目录之内的,请书面函告省计委,并按报批要求履行程序。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规划的,也要书面函告省计委(联系人:省计委发展规划处黄涌波;联系电话:8904555)。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

专项规划目录



  序号规划简称    牵头及编制部门
  1          吉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省计委
  2          吉林省工业“十五”规划省计委
  3          吉林省能源工业“十五”规划省计委
  4          吉林省国民经济信息化“十五”规划省计委
  5          吉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省计委
  6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十五”规划省计委
  7          吉林省第三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省计委
  8          吉林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五”规划省计委
  9          吉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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