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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43号 2001年2月23日)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要求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函》(浙公路函[2000]44号)悉。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护公路及附属设施,保证公路完好畅通,决定调整“《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交[1999]68号、浙价费[1999]5号、浙财综[1999]19号)中有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认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中,车货总质量、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二、超长或集重货物,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车辆轴载质量超限部分按0.2元/吨.公里的标准缴纳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同时超过以上两项规定值的,按高的一项超限值计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指车货总质量或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对超限部分货物进行卸载,并对已发生的超限运输里程,按超限部分0.60元/吨.公里的标准征收公路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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