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两碱以外
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农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现就我省两碱以外其它工业用盐供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继续实行盐厂直供,其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两碱以外的其它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它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根据我省实际,决定对其它工业用盐实行最高供应价格,下浮不限,盐业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变化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具体最高供应价格见附表)。同时,为了降低我省用盐企业生产成本,对年用盐量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用盐企业实行优惠价格,即按最高供应价格下浮不得少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