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委农办、省法院、
省委组织部等单位的《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
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7号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委农办、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
处理村级“三角债”,化解债务链,是开展“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的重点。为把村级“三角债”处理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村级集体高息借款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3)2号)、《关于做好1997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和抗灾自救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7)34号)、《吉林省清理整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方案》(吉政办明电(1999)8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集体高息借款
(一)削减高息,剔除复利。集体借款,凡1993年后发生的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20%,不准计复利。超过部分要削减,已计复利的要剔除。
(二)追息和挂息还本。集体借款,凡1993年后发生的利息,已经偿还的,其中利息高出年利率20%的部分及复利部分原则上应追回。可以采取动帐不动钱的办法,记入个人往来。以2000年末帐面余额为准,所有集体借款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已发生的利息挂帐,先还本金,本金付清后,再还利息。
(三)取消利息。对欠(借)集体款,又向集体变相放贷的,取消放贷利息,以本金顶往来欠(借)款,本金顶欠后有余额的,余额按年利率不超过20%计息,同时挂息还本,不准计复利;对集体经济组织拖欠的各类干部报酬、义务兵优待金、民办教师工资等转为抬款的,取消利息,只还本金;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之便向集体放贷或变相放贷的,只还本金不付利息,已付利息或计复利的要追回;对以集体名义借款,个人从中牟利的党员、干部,要全部追缴非法所得,给集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二、妥善处理农户尾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