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全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单位。检查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或单位有无擅自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
(二)物业管理收费有无超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三)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有无超标准收费行为;
(五)价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自2001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检查时限为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分工
各区、县物价局按物业管理小区所在行政区域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派检查组抽查和复查。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7]18号);
(五)《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262号)。
五、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此次专项检查。
(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案,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