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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2001年全省折让电量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2001年全省折让电量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经贸能源[2001]236号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各市经委(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局:
  2001年是我省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今年我省将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完善折让电量管理办法。现对2001年折让电量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折让总水平。根据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方案,折让电量政策将在三至五年内逐步消除,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确定2001年全省的用电折让平均水平下降20%。具体办法为:省安排到市的折让电量(包括新机留成电量)比2000年计划数下降20%,折让差价保持每千瓦时0.1元不变;省21家重点企业折让电量平均水平下降20%,具体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别情况进行安排。
  二、相对集中,确保重点。根据“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电价折让的政策”的精神,折让电量的安排,要首先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脱困、转制,同时兼顾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及优势产业的培育等。在折让电量的总盘子内,各地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安排,以促进当地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做好折让电量的兑现工作。折让电量当年有效,跨年作废,各地供电企业要按照折让电量计划做好兑现工作;对个别已安排折让电量计划的用户,由于种种原因电量使用不完的,应由当地经委(计经委)在10月底前调整安排给其它用户使用。折让电量只冲抵电费,不允许兑现资金。
  四、加强对折让电量的管理。按照折让电量的安排方向和“分级负责、落实到户”的原则,各市、县(市)经委(计经委)在各自折让电量盘子内,必须将折让电量分解落实到用户。要加强对折让电量安排方向的审核,及时了解折让电量安排落实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今年省里还将对2000年折让电量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的折让电量具体方案(含县折让电量总量)由市经委(计经委)会同级物价、电力部门提出,于3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审批。各市经委(计经委)还要会同市物价局、电力局对县(市)的折让电量方案进行严格审批。在折让电量方案上报审批期间,各地可根据省下达的折让电量总量,对大用户进行预安排,电力部门对这部分折让电量要给予预结算,以做好折让电量安排落实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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