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初步设计参照上述程序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放权审批项目
1、项目建议书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企业持项目建议书及填写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表》到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到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并说明理由。
2、项目建议书经登记确认后,企业可据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前应征求市经委的意见。
3、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参照上述程序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限下项目
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限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十一条 前期准备工作完备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提出分年度的投资计划。限上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经贸委下达,省经贸委转发;限下和放权审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省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由省经贸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市经贸委(经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企业(项目)法人负责制,由企业(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概算10%以上以及改造方案有较大调整的,要及时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调整审批和重新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所分管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实行督察员负责制,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