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一)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登记备案和审批;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以及技术引进项目对外谈判、招标、签约、成交等。
(二)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管、项目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经营等。
(三)跟踪考核。包括对项目实施、投产、达产全过程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利润、折旧等,不含政府补助或社会筹措资金),且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的限下项目(需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除外)。
第九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企业可自主决定立项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写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表》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到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到市经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省、市经贸委(经委)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准予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经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表》,可作为企业向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确保科学决策,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实行审批和先登记备案后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限上项目
1、项目建议书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宜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报省经贸委审查认可,之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审查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审查认可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审查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
3、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