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和加强我省技术改造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现行的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把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发挥现有企业的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优势结合起来,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全省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各市经委分别负责本市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四条 国家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和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以上),需要列入国家各类计划或有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国家放权省级审批的项目(以下简称放权审批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及以上),省内可以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列入国家各类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国家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除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