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要明晰产权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贷款应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为主,方便农户贷款。开展发放农民房屋产权证试点,允许农户以房屋产权证、土地和山林承包权证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六、加快中心镇、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
(二十四)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着力解决市辖区、县(市)城关镇的撤镇建办和撤村建居等问题。适当撤并镇、村,科学进行镇、村规划,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聚。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允许作适当调整。鼓励土地置换,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或中心村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做好退宅还耕的基础上,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或中心村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十五)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支持中心镇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产业优势明显、产品科技含量高、信息服务功能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对园区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用电、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易地等面积置换到工业园区建设,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对园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二十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城市集聚。鼓励引导乡镇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在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适当予以奖励。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进城镇,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城镇住宅区统建住房。农民进城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允许在三年内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对已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待遇。
七、坚持发展管理并举,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十七)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推行农业资源资本化经营,发展股份合作农业开发项目。鼓励各地将村办企业转制和土地征用所得的货币资产,投资参股优势企业,获取盈利分红,或开发厂房等获取租赁收入。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等形式参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对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自用有余部分,通过有偿调剂增加集体收入。加强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各地要检查督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切实管好用好各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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