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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
(甬党[2001]2号 2001年2月21日)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活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好势头。进入新世纪,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兴农为动力,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水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一、取消粮食定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着力提高经济作物、水产、畜禽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凡是在原粮食上常年发展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的集中产区,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计税标准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征收农业税的,由国有粮食企业合同订购农户可以交实物,其余农户缴纳粮食或代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二)全面开放粮食市场。鼓励国有、集体、个私、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粮食收购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市粮食局会同农经委、财办、农业局制定统一标准,工商部门按标准审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积极引起粮食主产区的粮商大户来我市进场设点,从事粮食批发经营。鼓励发展粮食制品企业。鼓励连锁销售店建立稳定的粮食供给基地和渠道。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从今年起,粮食的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实行粮食合同订购制,凡有粮食收购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用粮食单位,都可向种粮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对承包粮田10亩以上的大户实行保持性政策,按保护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收购价随行就市。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按市场价敞开收购农民投售的余粮。各级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加价补贴资金保持稳定,用途作适当调整,除部分用于种粮大户补贴外,其余资金用于粮食基地建设和充实粮食风险资金。
  (四)实行粮食供求平衡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供给安全。建立科学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粮食和农业部门要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反馈系统,分析预测粮食生产情况和国内外粮食生产、供需形势,定期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完善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工作责任制。粮食、财政、农发银行要规范运作,密切配合,确保可调控库存。完善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种子粮的收储企业除具备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外,还需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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