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工
全残职工死亡时如何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1]37号)
铁一局:
你局报来《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如何办理待遇的请示》(劳社发[2000]026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前,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矽肺病一期乙、丙类以上职业病死亡的职工,一直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后,对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职工在第
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包括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十四个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