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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
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

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规范打假工作中的举报和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实物、书面材料、视听资料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据向各级依法履行打假职能的部门揭露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标识物;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五)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六)生产、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七)产品与标识不符或者伪造数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标准是:
  (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完全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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