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上报的 “备案表”列示的出口货物应退或已退税额,到2001年6月底前单证补齐的,应退税款分别并计2001年1季度、2季度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已退税款逐票在“备案表”办理注销手续。尚未补齐或未回函的,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生产企业按《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国税进[1998]56号)规定征税,并按实调减2001年2季度免、抵、退税额。
6、“免抵退”税的计算依据及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即PFOB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包括:(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海关核销免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7、“不予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不予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不予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海关核销免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三、清算要求
1、出口企业要认真对待清算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要求,全面、系统地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和年度清算确认结转上年办理的应退税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单证重新清理,应退税额重新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填列清算报表,并按《宁波市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要求汇总后,于2001年3月底前将清算表(一式三份)和清算报告上报我局。对清算结果与申报审核有差异的,出口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正。
2、出口企业向我局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申报退税额或金库实际退税额与清算不一致等情况的,必须重新清算并说明原因后上报。
3、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税务机关清算工作,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将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4、我局将适时对出口企业清算情况进行稽查,对不如实反映清算结果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