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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
  (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 (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其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中心分局负责东山区、海珠区、芳村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二中心分局负责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负责天河区、黄埔区、开发区、保税区。
  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对海洋石油业户的审计。
  (三)两区、两市维持原征管范围不变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按现行的征管分工不变,负责属地内业户的征收、管理、稽查,但不包括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同时参照广州市国税局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区、市以下分局不再设置稽查的职能,所属辖区内业户的稽查工作统一由区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
  二、需要纳税人认真配合做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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