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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西乡县交警大队公安收费检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西乡县
交警大队公安收费检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检函发[2001]16号 2001年3月12日)


汉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西乡县交警大队公安检查收费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汉市价便字[20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1、关于违法所得收缴问题。
  《陕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作明确规定:“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回给被收取人,无法退回的收缴同级财政。”这里的“同级财政”是指被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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