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往来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名称的复函
(粤价函[2001]42号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改版后〈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31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往来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收费项目改为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收费标准不变,即每证10元,同证偕行人员每人5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