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需要,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作机构设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尽快建立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以确保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并配足工作人员。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分别设立社会救助中心、救助站,负责承办有关事务。
三、市、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要本着精干和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从机关内部调剂解决。社区救助站不配备编制,但要配备适当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