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
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收取贴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73号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去年下半年,就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问题,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颁发了两份文件(计价格[2000]744号和计价格[2000]1288号),我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转发了文件(桂价工字[2000]234号和桂价格字[2000]360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乡电网改造过程”是指我区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启动至结束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指单一配电台区或单一地域的改造过程。
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这里“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是指乡镇及以下地域范围的用户,不管由谁供电,均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但对未列入农网改造规划,需在完成农网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另安装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企业用户,可按规定收取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