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监察与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年检要从以劳动用工为主扩大到劳动保障的各项业务,主动争取各业务处室支持和配合,切实把年检落到实处。加强日常巡视监察,尤其要加强对那些法制意识差、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用人单位的巡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与依法行政工作要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表彰先进。完善举报制度,依法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
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监察执法办案条件和物质装备,提高监察执法效率。 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市、县(区)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经济较发达、用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要设立派出机构,补充充实人员。各级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执法办案装备,落实监察执法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着装,亮证上岗,文明执法。加强监察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强化监察人员专业培训,适时举办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班和研究班,进一步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积极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积极构筑覆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抓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论证审议工作,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做好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发布实施。同时组织研究起草《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河北省促进就业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地方性规章。有立法权的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主动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支持,加强地方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2、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按照省人大第18次会议评议意见的要求,认真总结执法检查的经验和教训,对照评议意见提出的五个问题,逐条逐项深入整改,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通过整改,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障执法检查成果。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要结合机构改革中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的变动情况,按照执法相对集中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执法主体,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监察与法制机构为主的执法责任制度,清理和整顿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两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应制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并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逐级抄报制度,清理和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