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收购。为盘活存量土地或解决用地单位的需求,在对土地市场行情调查分析之后,用现金一次性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将土地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收购,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之后,通过市场机制,供应给土地使用者。
2.合同收购。对面积较大的存量和增量土地,因筹措资金困难,采用合同约定有关补偿费用,待土地出让后,再分期、分宗或一次性支付有关费用。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对非经营性用地和或属经营性用地,但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或土地用途有特别限制及要求的,或仅有一个单位或个人有受让申请,不具备拍卖或招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2.对经济适用住房及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的用地,应由政府定下地段实行土地招标。对这些项目的优惠尽可能由过去的暗补转为明补。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用地要严格掌握,原则上不允许在城市的优势地段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上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也不允许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意扩大到不成规模的住宅用地或其他用地上。
3.对2000年已经用地但未办理手续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对已经竣工或未竣工(如已拆迁完的)但客观上收回公开出让比较困难的用地,依法处罚后按过去的政策办理手续。
对虽已办理选址、立项、土地预审等手续,但尚未拆迁或虽已拆迁但没有能力继续实施的(除经市政府同意可继续实施的项目外),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符合拍卖、招标条件的,公开拍卖、招标,不符合拍卖、招标条件的,协议出让。
六、融资政策
为了解决土地储备的资金问题,储备机构用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
七、法律责任
建立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相互紧密关联的三个环节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在供地源头上做到一个“口子”,出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既可减少用地批地的环节和简化手续,又可防止腐败等不正之风,必须加大力度,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拒绝收购(收回)土地。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对继续擅自转让土地、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拆除建筑、退还土地的处罚,并由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