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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市场的实施意见

  旧城改造应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统一组织拆迁安置后,土地进入储备库。
  征用集体土地作为出让土地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用后储备。但是村民宅基地和乡(村)企业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储备。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盘活的土地,必须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予以收购储备。
  具体地块的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房管等部门提出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土地市场管理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行政划拨,如国防建设、公用设施和市政府认为必须划拨的土地以外,原则上取消行政划拨,所有新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取得,实行一个口子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订协议转让土地,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私自买卖土地和变相炒卖地皮。凡属经营性用地,均应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供应土地,真正实现建设用地供应的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办法及程序为:
  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拍卖或招标的有关事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招标。拍卖成交或定标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竞得价或中标价20%的定金。
  竞得人和中标人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支付全部地价款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标手续,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照清算结果,及时拨付土地取得、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剩余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四、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收购主要方式
  大同市土地有形市场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构成,这两个机构均为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编制由市土地局内部调整,隶属于市土地管理局管理,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并向其负责,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具体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
  土地收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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