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市场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市场的实施意见
(2001年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完善充实(同政发[2000]61号)文件,经市政府3月23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储备。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筹备,机构及人员、运作办法、程序都已准备就绪。现对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建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任务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为了实现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运用市场机制,解决过去国有土地私下交易随意性大、国土资产流失、土地使用不合理并且浪费较多以及用地不规范问题,按照“由市场决定地价,由市场决定开发单位”的原则,进行土地招标,追求土地效益的最大化,达到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增加财政收入(国土收益),为市政府搞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资金的目的。
  土地储备的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的,按照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实施前期开发后予以储备,然后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将土地投放市场,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储备范围、位置、地块和每年需要储备的城市土地量,由市政府“城市规划区国土资源管理领导组”根据市计委、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等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由市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计委、经委、财政、建委、规划、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目前,土地储备的地域范围暂定为:东至文瀛湖,南至大塘路,西至平旺,北至小站村。
  凡在上述区域内的土地,符合《大同市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的实施方案》(同政发2000年61号文)规定的储备条件及范围的,主要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应收回的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和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旧城拆迁改造的土地;企事业单位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交政府指定收购的土地;企业改制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可置换的土地;部队调防后闲置的土地;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以及政府认为需要储备的其他土地等。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