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1]5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的推荐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推荐目录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委员会工作组。
联系人: 于丽萍
联系电话: 0311-7835693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精神,以及劳动保障部去年9月份在海拉尔市召开的会议要求,为尽快开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现制定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委员会,马占元厅长担任评委会主任,田芬副厅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下设工作组。组长:刘双元,副组长:彭卫宁、庞广震,负责药品遴选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评委从各市推荐的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并分类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药品目录备选品种的审定。
二、遴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整乙类药品目录。
2、调整乙类药品目录不申报、不收费、不加别名(或商品名),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药品名。
3、己列入国家药典或符合部颁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要有正式批文。
4、临床必需、 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
5、我省生产的药品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根据本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及目前使用的《河北省公费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对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增加和减少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