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01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1]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01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包干方案的核定
  (一)考核利润基数的确定。新包干企业一般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数;2001年以前已包干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实现利润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上年人均实现利润合理核增包干的考核利润基数。
  2、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人员,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考核利润基数。
  3、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的多种经营企业要从包干范围中分离出去,按减少的人数及上年人均实现利润核减考核利润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新包干企业一般以上年工资总额统计年报数为基础,2001年以前已包干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核增企业因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增加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增人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增加的工资。
  2、核减成建制划出减人减少的工资、上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减少的工资和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减人减少的工资。
  3、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经审核后,在包干工资总基数外单列。
  二、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
  1、企业当年完成考核利润基数,每新增1万元利润,可在0-3万元以内提取新增利润工资,减亏额不得视同利润;企业当年未完成考核利润基数,每减少1万元利润,扣减0-3万元的工资总额,但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利润工资。
  2、对因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按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总额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据此核定下年工资总额基数,考核利润基数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核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