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由省农委牵头,水利、林业、土地、牧业等部门配合,于2001年6月末前对全省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开发行为与《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有“四荒”面积、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四荒”面积、治理开发效果、执行合同、落实政策、确权发证等。
三、明确治理开发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目标。“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准转让。
四、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
治理开发“四荒”要根据群众意愿和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扬民主,从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并举。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治理开发“四荒”工作要在清理检查基础上进行。要按《通知》要求,对已签订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合同书但其中主要条款不完备的,进行修改补充,不得强行解除合同;没有签订合同书的,要抓紧补签。要在合同书中特别明确,“四荒”治理开发者在“四荒”地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
治理开发者按照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计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在“四荒”使用权转让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实施有效监督,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六、明确责任,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