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
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3号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的重大意义,并对治理开发“四荒”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程序、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把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与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相统一,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也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开辟了新的就业增收渠道。但是目前全省治理开发“四荒”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力度小,进展迟缓;有的地方重开发,轻治理,导致过度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有的地方在转让前缺乏全面的治理开发规划,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有的地方将林地、草原当作“四荒”进行拍卖;还有的地方制定的有关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鼓励性政策和转让程序不够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使我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健康稳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也是建设生态示范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省尚有可治理开发“四荒”资源面积1500多万亩,治理开发潜力很大,对已经转让经营使用权“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任务也相当繁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广泛宣传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鼓励和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积极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行一次全省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情况清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