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1]第46号 2001年2月27日)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汾河灌区调整水价方案的函》(晋水管[2001]5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研究,同意对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业供水中粮食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4元调整为0.16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8元调整为0.20元;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55元调整为0.70元;公益事业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30元调整为0.40元。
二、对汾河灌区农业用水继续实行浮动水价政策,以调整后的水价为基础,枯水期上浮不超过10%,丰水期可下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