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潮安、饶平县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1]36号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潮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潮安县、饶平县电价方案的请示》(潮价[2000]39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潮州市直供直管后对各县的趸售电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潮州市对趸售县的趸售电价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调整为57.5分/千瓦时,其余用电分类电价仍按粤价[2000]25号的规定执行。
二、潮安县、饶平县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的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将农网改造还贷适当摊入电价,希望你市以“两改一同价”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电价管理,努力降低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