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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柳秀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是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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