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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50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
  1.中国公民,每件10元;
  2.外国人,每件20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
  1.中国公民,每件220元;
  2.外国人,每件750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五)公告费
  收养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六、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收费标准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0.5%。具体标准如下:
  年销售(营业)额20万元(含)以下的,每年1000元,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1000元为基数,按2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万元每年加收1000元(不足20万元的不加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以每年5000元为基数,按5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50万元每年加收2500元(不足50万元的不加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以每年25000元为基数,按1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100万元每年加收5000元(不足100万元的不加收);1000万元以上的,以每年50000元为基数,按2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0万元每年加收10000元(不足200万元的不加收)。
  七、民政福利事业单位收费
  民政部门的各种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在确保优抚、救济对象收治收养的前提下,为满足社会需要,对收治收养社会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一)优抚医院(休养、疗养院)、精神病院,其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开办的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国家开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城乡(镇)敬老院,收养社会自费人员的床位费、护理费、公杂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八、收容外流人员收费
  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一)管理费(包括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卫生消毒、水、电、气、报刊杂志、护理、租看教育片等),每人每天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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