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80号)
重庆市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团登记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三、婚姻证书收费
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由民政部监制,重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
四、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
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五、收养登记费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
1.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20元(人民币,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