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区物价局关于我地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及病历工本费的复函
(南地价费字[2001]05号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地区劳动局:
报来《关于申请批准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工本费收费的报告》悉。为落实南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我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地区地、县(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取以下工本费(含印刷成本、运杂费各种损耗费):
1、《南宁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工本费:2元/本(含塑料封面)。
2、《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工本费:2元/本(含塑料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