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1]35号 2001年3月7日)
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组织机构代码IC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为促进全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IC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此项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使用的原则,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本着“经费自筹、以卡养卡”的原则,现核定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在哈市试行“代码证IC卡”收费标准为每卡16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卡的,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