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山市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经函字[2001]1号 2001年3月15日)
白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你市《关于报批白山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函》(白山政函字[2000]17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请你市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城市基准地价公告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突破最低限价。
附:白山市、临江市、江源县、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