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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地税流[200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情报查复工作按辖区管理。各地接到省局转发的税收情报后,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查复,如果所需调查纳税人不属本辖区管理的,应即回复省局,情报不得横传。
  二、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州局,以及长春市涉外分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平市直属分局、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按总局通知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英语能力应在四级以上),并将名单按本文附件格式于3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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