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申请经营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单位申办凭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2、填报《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书》一式二份;
3、开业的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㈡道路运政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㈢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由道路运政机构按其注册营运机动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并发放营运标志。
㈤经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其主要业务人员须参加道路运政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道路货运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已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经营者,需变更的,应提前15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
第八条 经营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营运标志,还需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搬家运输服务经营或承揽搬家业务须签订“搬家运输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完成工作名称及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条款,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托搬人和承搬人的义务:
㈠托搬人的义务:
1、提出搬迁的具体日期和详细地址。
2、所搬物品中有危险、易损和超限物品的,应提前说明,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护。
3、对贵重物品须列出清单,如需委托承搬人对其进行包装处理的,其包装材料或者费用由托搬人承担。
㈡承搬人的义务:
1、提供整洁卫生、技术状况完好的搬家运输车辆。
2、配备必要的搬家设备和工具。
3、负责搬家物品的看管,及时、安全做好搬家运输服务工作。
4、公开搬家运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