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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你厅军转干部培训大楼住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你厅军转干部
培训大楼住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2001]17号 2001年3月14日)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调整培训楼收费标准的函》(赣人办字(2000)46号)收悉。鉴于原收费标准过低,经研究,现将你厅军转干部培训楼住宿、会议室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上述收费自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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