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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十四、省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省农委
  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十六、省牧业管理局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十七、省外经贸厅
  (一)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查,防止流入境内外非法渠道。
  (四)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八、省文化厅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三)按照省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十九、省广电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二)支持、鼓励广播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视和广播节目。
  二十、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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