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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我省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八、省计委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九、省经贸委
  (一)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二)负责监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落实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长春海关和省公安厅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十、省教育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省国家安全厅
  (一)收集有关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省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二)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十二、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十三、省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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